託藥規定
宜蘭縣壯圍鄉立幼兒園託藥辦法 106.02.20
一、 依據: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137290C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11條規定辦理。
二、 目的:確保幼兒用藥安全。
三、 託藥注意事項
(一)幼兒於就學時間需委託園方餵(擦)藥者,家長於送幼兒入園時,於聯絡本填寫託藥單,並將藥劑交給教保人員。
(二)請家長詳細正確填寫託藥內容,註明幼兒姓名、服藥日期、時間、用藥內容與方法,並請簽名,如有特殊交待事項亦請說明。
(三)託藥之藥量,請以該次餵藥份量為限,藥袋上請註明幼兒班別與姓名,以防誤食。
(四)教保人員將依家長填寫託藥內容為幼兒餵藥。
(五)家長未填具託藥將不得為幼兒餵藥;倘託藥若填寫不清楚時,教保人員應聯絡家長確定後才予餵藥,以維護幼兒用藥安全。
(六)教保人員代為餵服之藥品,必須為合格醫師開立處方藥物,不代餵(擦)任何成藥。
(七)幼兒若有發燒情形不適之情形,教保人員應儘速通知家長接回就醫及休息。
(八)教保服務人員僅協助餵藥,為維護幼生用藥安全,有關藥物之副作用及不適症狀,家長應事先請示醫師再轉告教保人員。